民事诉讼委托书模板公司19篇
时间:2025-09-30 作者:百亩范文网民事诉讼委托书是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侵权或争议,依据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文书。本文将详细指导如何撰写适用于公司的民事诉讼委托书模板,助您轻松应对诉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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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区______路_____号__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_户。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区______路_____号__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_户。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______(大写)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同期______银行贷款利率);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原、被告签订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合约内容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________路________号的________项目______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质量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期完成该项目,并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总工程款为____________元,被告在支付了____________元工程款后,无故拖欠工程款____________元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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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泰安市泰山区____街__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____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郑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泰安市____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______
被告:郑____,女,汉族,__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泰安市____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______
被告:郑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泰安市____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_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____、郑____立即偿还原告借款____万元,被告郑____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郑____、郑____向原告借款____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______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____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____。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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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____市____区____公司地址:____市____区____路__号
法人代表:______,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____市____区____商店地址:____市____区____大街__号
法人代表:______,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__年__月__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__月__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起开始实施《民法典》),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__张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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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装修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被告的经营者以个人财产对_____万元承担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__________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日期为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了_____元装修款。
__________年_____月中旬,被告停工,导致房屋装修无进展。原告多次催被告动工,被告承诺开始装修,并与原告在_____月_____日签订《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_____月_____日还未完工交付的,被告应无条件全额退还合同价款并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
被告在签订补充协议之后,一直也没有开始装修,经多次催促,被告均是停工状态,现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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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乙方:××××××有限公司
地址:××市××××路××××城××××室
鉴于:
1、 甲方是本协议项下授权节目之完整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合法拥有者。
2、 乙方是拥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唱片发行公司,适于本协议项下授权节目的出版发行。
3、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决定就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其享有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录音录像制品《 黄贞伊原声碟 》之事宜签订本协议,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授权内容
1、 授权节目:《 》(暂定名)之所有影音制品,曲目见附件一。
2、 使用载体: cd 。
3、 使用方式:乙方享有授权节目之专有复制、发行权和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4、 授权区域: 中国大陆地区 。
5、 授权期限: 三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
第二条 关于节目复制发行:
1、 依据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享有该授权节目之所有影音制品在授权区域内的专有复制、发行权。
2、 甲方负责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乙方提供质量完好的 cd-r 格式的母盘。
3、 甲方负责提供报批、封面设计、发行、宣传所需之全部资料,如设计图片、文案、表演者的相片、签名、录音录像花絮片段、mtv宣传碟及甲方的商标样图等。
4、 甲方承诺在提供母盘的同时向乙方免费提供该授权节目的 5 首主打歌曲的mv(时间长度约为 30 分钟/首),以供乙方宣传使用。
5、 依照音像行业的惯例,乙方有权在该授权节目之出版物上合理使用甲方的全部商标,亦有权合理使用甲方商标用于该授权节目之必要宣传。如有乙方不得使用的商标,甲方应向乙方作书面通知并附付该商标的样图。否则,视为默认许可使用。甲方保证许可乙方使用商标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6、 乙方负责授权节目的出版报批、生产、复制及封面包装的设计、印刷、上市发行、营销宣传。
7、 乙方可在授权节目之封面、海报及电视、网络、电台、多媒体、通讯、平面杂志等宣传渠道中使用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但仅限于本协议目的之用途。
8、 授权节目上市发行后,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成品共计 50 张,但甲方不得将其作任何不合理使用或用于任何营利性商业用途。
9、 在授权有效期内,如发现有侵犯该授权节目之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向侵权者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甲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三条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
1、 依据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享有该授权节目之所有影音制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乙方有权与提供移动增值服务的公司(下称sp商)或电信运营商合作,通过提供电信增值服务,供终端用户付费使用mobile device点播或下载该授权节目。
2、 授权使用的业务范围为所有已知和未知的电信增值服务业务种类。
3、 出于电信增值服务的需要,乙方有权许可合作第三方对该授权节目进行数位化编译或重置,但此用途仅限于本协议项下之电信增值业务。
4、 自乙方开展该等业务之时起,乙方将定期向甲方通报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使用情况,并将每三个月与甲方结算一次信息网络传播业务的收益。
5、 结算方式为扣除合作之sp商的运营成本、收益分成及电信运营商的通道费、代收信息费(代收信息费的比例依据电信运营商的执行标准)后,每月信息费净收入由双方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方 50 %,乙方 50 %。乙方届时提供的收益报表及相关凭证将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6、 如因合作之sp商或电信运营商迟延结算的原因致使无法按时提供收益报表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收益结算期限顺延,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保证条款
1、 甲方保证对授权节目享有合法、完整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并保证对其提供的设计资料及商标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甲方担保确有授予乙方行使本协议约定事项的权利,其许可乙方使用并不构成对相关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及任何第三人的侵权。
2、 为履行本协议之所需,甲方保证将应乙方要求出具该授权节目之完整的版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节目之歌曲的词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使用证明等(见附件二)。
3、 甲方保证在授权期限内不再将授权节目之任何载体形式的出版、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或授权给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
4、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用授权节目内容。
5、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版税支付方式向甲方按时支付足额的版权使用费。
第五条 版费结算
1、 支付标准:甲方按保底销售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制作成本费用,,即版费,具体标准如下:
其中:
a) cd 版费:甲方以 元/张的成本支付乙方,乙方负责生产成品并通过乙方销售渠道进行销售。
b) 甲乙双方按照销售利润分成,即甲方得50%,乙方得50%。
2、 结算方式:
a) 自合同签订生效的 3 个工作日内支付版费的 30 %;
b) 自双方对该授权节目之设计定稿确认的 3 个工作日内支付版费的 30 %;
c) 自该授权节目上市发行之日7 个工作日内支付版费的 30 %
d) 该授权节目实际销售回款超过保底总额后,每三个月向甲方结算分益。
3、 自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须依约在中国大陆地区以人民币向甲方交付著作权使用费。甲方应于收款的同时根据每次收款金额向乙方开具等额正式发票。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对涉及双方任一方尚未向第三方公开的数据和信息,双方须保守秘密。任何一方对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接触或了解到的对方未公开的数据和信息,亦须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如有违约或延迟或不履行本协议条款而导致相对方发生损害时,违约方不但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守约方损失的一倍计算。
2、 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保证条款之重大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无须事先征得违约方同意,即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 如因前款违约行为造成对第三方侵权损害的,违约方还应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误期内中止。
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明文件,并应尽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60天或存在明显无法恢复履行本协议情况的,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第九条 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 就本协议内容或执行发生任何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的提前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各方于本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以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于乙方取得出版发行审批的行政批文之日起生效。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壹年。
3、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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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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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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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统称“本软件”)并享有乙方提供的连带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条款如下:
一、合同价款
乙方提供本软件产品_________套,版本:________________,软件产品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不含税)。
二、付款方式
如果甲方在____________地区,乙方可根据需要上门为甲方安装,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软件订金_____元,甲方在验收合格后_____周内支付余款,甲乙双方确定,验收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果甲方在__________地区以外,甲方通过公司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总款额给乙方,并将汇款底票传真给乙方,乙方接受到汇款底单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用特快专递的方式给甲方发货(单机版可通过网上传送)。
三、版权归属
本软件之版权归乙方。甲方经由乙方授权使用本软件,其数据库之版权归甲方。
四、服务项目
1.乙方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为甲方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供所买产品的服务与技术支持维护,通常软件系统故障,提供实时响应解决。
2.如遇软件升级,乙方提供从合同签定始1年内升级支持。
3.自安装试用之日起十天内,如遇甲方要求的不影响软件产品界面统一性、通用性而作的`必要的更改,乙方提供修改支持。
4.乙方对系统提供终身技术支持。
5.由乙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软件操作培训(如__________市外,住宿费双方另行商议)
6.乙方保证所售软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
五、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请求调解,否则应提交合同签定地仲裁机关仲裁。
2.甲乙双方确定:以上合同签定,以甲方所在地为准。
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传真纸有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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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文题目:________
论文英文题目:________
稿件号:________
全体著作权人:________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上述论文全体著作权人:
1.保证本稿件的内容未曾正式发表过,无一稿两投。
2.保证文中无政治错误,无政治、军事和科 学技术泄密情况,并已经过作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保密审查(盖章证明)。
3.保证全体作者的署名及排序没有异议。多单位合作的稿件,保证单位排序没有异议,且无知识产权纠纷。在论文修改过程中,如有增减作者或变更署名单位,需全体作者同意或第一署名单位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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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稿件接受发表后,作者将稿件的`各种出版权(包括纸型出版权、复制、发行、翻译权以及光盘、网络等电子媒介的出版权等)转让给《医学信息学杂志》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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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全体作者认真阅读本协议书后签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签字,可写委托书由通讯作者解决),并请注明作者序号(如:1.××2.)
全体作者按署名顺序签名: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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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作为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_____先生(女士)作为我公司正式合法的代理人,以我公司名义并代表我公司全权处理以下事宜:
委托事项:代表委托人出庭参加诉讼。
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根据《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
委托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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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住所:
法人代表:
电话:
受托人:
住所:
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就本公司与孙广通和孙广敬在青海的施工协议书纠纷一案。作为本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受托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如下:
1、代为起诉、变更、撤销执行请求;
2、代为和解,接受调解;
3、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4、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5、代为其它相关法律事宜
委托人:
20xx年1月21日
受托人:
20xx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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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x日止。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委托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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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授权委托书声明:兹授权我公司的(姓名),其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号码),作为我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以我公司的名义并代表我公司全权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设计投标(招标编号:____________)的.各项事宜。
本授权书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在此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明
文件:(名称、号码)
职务: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委托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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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
二、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其职责是就刑事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代理,以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之前,应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正确。一般来说,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被告人,但有时还可能包括以下人员:
1.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刑事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四)该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以前。
三、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正文
是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
2.基本的事实与理由,尤其是原告人请求赔偿的事由与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间接因果关系;
3.相关的证据材料、证人姓名和地址等目录。
(三)尾部
依次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名称和时间。
四、注意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正确,要进行认真审查。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不应过份地论述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自诉案件除外)。
?要把握请求赔偿事由与被告人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属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应计算在内。
民事上诉状范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汉族,生于19某年1月日,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安龙县镇村组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年7月日,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安龙县镇村组号。
上诉人因不服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4日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1、请依法撤销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77207.8元(扣出被上诉人已支付部分后为53645.8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认定本案中《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该认定显然错误,本调解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
首先,《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双方家属自行作出的调解。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一直住院,因伤势严重,缺乏正常人的认知,而被上诉人因造成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一直躲藏。被上诉人家属为使上诉人家人不要“告上”,口头向上诉人家属作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上诉人家属受被上诉人家属的蒙蔽,同意与被上诉人家属调解。《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便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没有当事人双方本人在场,所谓的调解协议是不能代表双方当事人意志的。
其次,《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缺乏协议必要要件。《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没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签名或盖章,连双方家属都未签名或盖章,仅此一点,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该调解协议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属无效。
其三,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交通肇事赔偿事宜,于20xx年10月28日专门作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笔录》。从《调查笔录》可以看出,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将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并进行的调查,这显然不符合取证要求,调查取证只能单独进行,而不能对数人一并进行。同时,上诉人孟某某当时正躺在医院,根本就没有接受过xx村人民调解委员的调查,但xx村人民调解委员却将“孟某某”一并列为“被调查人”,并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xx村人民调解委员这种调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xx村人民调解委员形成的《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无效,而且显失公平。
《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形成后,上诉人家属因缺乏起码的医学常识,在对上诉人伤情严重程度没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判断的情况下,同时也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因急于为上诉人筹集医疗费,收下了被上诉人家属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费”。在涉及上诉人重要权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上诉人家属收受“一次性医疗费”的行为显然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愿。所以,上诉人家属与被上诉人家属之间的交涉并不能代表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从上诉人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看,因伤情已分别达八级、九级伤残,所需各种费用远不只16000元,各项费用至少也需77207.8元,而被上诉人实际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8元。显然,《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即无效,且显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复杂,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有关规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交警出现场,在证据的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同时,被上诉人对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认,这些增加了一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真相的难度。并且,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曾公然在法院攻击上诉人,使事态一度恶化。在此种种情况下,本案都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从判决所认定的情况看,将一份无效调解协议认定为有效,事实认定确实不客观,判决结果也不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在程序上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在案情上没能准确认定事实,以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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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常宁市盐湖镇连江村老屋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连江村老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老屋组”)。
负责人刘修立,男, 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老屋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文修,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住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老屋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宁市盐湖镇莲江煤矿。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以下简称“莲江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顺恒,该矿矿长。
请求事项:
一、 撤销常宁市人民法院(20xx)常民一初字第390号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无效,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租赁的集体土地并恢复原状。
二、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20xx年未经上诉人同意在上诉人所有的杀鱼塘集体土地上偷设煤矿井口,此后被上诉人又在该地段采煤、建厂及倾倒废渣,进行以上非农业建设共计侵占上诉人集体土地10余亩。20xx年被上诉人为应付上诉人村民的抗议,避开被上诉人全体村民拉拢原负责人刘顺清私下补签《山地租赁合同》,以租赁名义占用上诉人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上诉人多次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未果,遂起诉到常宁市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于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上面均盖双方的公章,且被上诉人的土地利用符合常宁市盐湖镇乡镇办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是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所以判决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
1)《山地租赁合同》不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
《山地租赁合同》系被上诉人与刘顺清私自签订,该合同内容未经上诉人村民同意,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按照原审查明事实,《山地租赁合同》只有上诉人原组长刘顺清一人的签字而没有上诉人其它村民的签字。在原审中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山地租赁合同》已经上诉人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2/3同意。因此应当认定该《山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签订,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盐湖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不能认定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集体土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土地利用即使符合乡镇总体规划也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1)该盐湖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所指被上诉人土地利用符合乡镇办矿利用总体规划,但办矿利用总体规划不是一个法律术语;(2)该盐湖镇人民政府没有明确《山地租赁合同》
约定的集体土地包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3)被上诉人租赁集体土地即使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63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使用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依然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许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 被上诉人与刘顺清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原审查明,被上诉人租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用途系从事建厂房、开井口、倒煤矿石等非农业建设。而且,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集体土地没有取得常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以上《山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2)《山地租赁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且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当确认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上诉人作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事项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上诉人原组长刘顺清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未履行以上法律程序,因此依法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同比同期其它村组其它煤矿的租赁合同租赁价格远远低于正常价格,可以去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当确认未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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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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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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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郑xx,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西郊支路19号,身份证号:362321198410021014。
协议人:唐x,女,1987年0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坪山镇九龙村6组,身份证号:500231198703307560。
协议人方郑xx与唐x双方于20xx年02月22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3月12日生育女儿郑诗晴。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郑xx与唐x自愿离婚。
二、女儿郑诗晴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男方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1万2千,女方付6000元。
五、郑xx与郑诗晴永远不能相见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郑xx
协议人: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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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xx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20xx年7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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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_________
上诉人: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两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_________元,并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_________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暂计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息金额为_________元,要求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返还保证金_________元、赔偿两原告为追讨工程款产生的经济损失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元。
3、判决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两原告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_________与被上诉人_________共同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合法诉请,十分错误。
1、原审法院承办法官对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历经八个多月的审理,期间先后查询与开庭四次,最后竟然作出驳回上诉人的全部本诉请求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严重不公,上诉人无法接受。
2、原审判决,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客观存在,且已经履行的事实上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于无视;不遵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却以大量篇幅论证所谓的建设工程发包、转包链,最后得出“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并未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两被告亦非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故两原告直接向两被告主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退还保证金以及主张相关经济损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两原告的全部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的认定。
上诉人认为,这种无视客观、主观臆断的认定,是十分荒唐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工程转包关系,不能以被上诉人、上诉人、第三人的说法或认为进行认定,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和客观事实,依据法律,运用证据,进行司法理性独立的判断,作出具有公信力的认定。
原审判决书第12-13页,关于第三人_________与被上诉人东莞分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施工管理合同》的分析认定,逻辑混乱,明显自相矛盾。“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管理合同》,约定某某东莞分公司同意梁某新以某某东莞分公司名义承建南方医科大学松山湖实验动物科技园猴舍1-3#楼工程......”。根据该约定,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具有整体转包工程的前提条件,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合作承包,或提供资质挂靠。原审判决书,第13页,第2-3行“第4点约定:本项目,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转包或分包给第三者施工。......”
根据该条款,上诉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上诉人不但认可,并且有直接向上诉人支付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事实证明,无论最后从法律上认定为转包或分包法律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这是无可置辩的事实。
3、认真审查一审卷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举证,均证实了以下六个事实是客观的、真实的:
①案涉两个工程,均由上诉人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上诉人代替被上诉人,全面履行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这是无可置疑的事实。
②被上诉人东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黄光强经理)直接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③一审中,被上诉人提出反诉,并将两上诉人列为反诉被告的事实,足以反证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
④已经生效履行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889号】,已经确认了案涉工程的承包方为两被上诉人的事实。
⑤一审中,《原告李某全、宋某平提交的证据清单》第14页证明、第15页罚款通知单、第16页工程变更会议纪要、第17页工程变更审批表(一)、第18页工程质量回访(调查)记录表、第19页质量保证金退还签认表、第20页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第21页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第22页民事起诉状等书证,均记载显示有上诉人李某全的签字,客观真实清楚地反映了上诉人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事实。
⑥上诉人与梁某新进行对账签署结算单,是应上诉人东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黄光强的要求而为之。上诉人在工程完工后,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黄光强要求要凭梁某新签认前期付款数据才支付工程余款。该结算单上“二、已支款梁某新手和公司手支至20xx年9月9日......”的文字记载,亦证实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以上六个事实,充分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关系。
二、被上诉人主张已经超付工程款_________元的抗辩,明显违背常识常情常理,违背客观事实,违背逻辑,不应采信。
4.一审中,被上诉人举证,将上诉人签字的借条、收条及第三人梁某新签字的收据、支票存根进行简单累计,得出严重超付案涉工程款的主张。上诉人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
5.被上诉人的举证,看似证据很多,其实十分凌乱,根本无法真实反映其实际支付了多少涉案工程款,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本诉与反诉的举证和抗辩,均存在自相矛盾、违背逻辑、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等重大瑕疵,明显违反了市场主体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本诉辩解及反诉主张均不应当得到采信。
具体表现在:
①被上诉人在20xx.9.6对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回复函中称,“我公司就涉案工程已实际支付工程款4861212元【见一审卷宗,原告提交的证据清单,第十组,第41页,第1-2行】。
②被上诉人在20xx.1.12提交的书面《民事答辩状》中称,“我方已支付案涉工程款等共4929872.92元”【见一审卷宗,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答辩状,第3页,顺数第2-3行】。
③20xx.3.23被上诉人提交补充证据七——支票存根,称,这组证据用于证明“两被告通过支票形式支付的部分工程款1916628元给梁某新,这是两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其中一种形式”。
上诉人认为:
仅凭支票存根,没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进账回单相互佐证,并不完全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出被上诉人的实际付款情况,现实中经常出现的空头支票,足以支持上诉人的观点有理。
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举证第三组3-1《借据》,其中就体现有被上诉人提供的兑现日期为20xx年2月5日的转账支票(金额捌万元)及20xx年2月6日的转账支票(金额壹拾万元),属于空头支票。
④被上诉人在20xx.4.13《民事反诉状》中称,“反诉原告已实际支付工程款项共4929872.92元给三反诉被告”【见民事反诉状,第2页,顺数第10-11行】。
⑤在20xx.7.26庭审法庭调查时,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第三人梁某新提供的证据(注:这些证据,与被上诉人一审本诉提供的证据相同),所要证明事实“证实由被告直接以及由答辩人手已支付了工程款5001774.92元给两原告,超过工程结算价”的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认为其与第三人梁某新合计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5001774.92元。
⑥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在20xx.7.26当庭补充提交的证据——《收据》9张,称用于证明“梁某新在公司支款3760138元”。
以上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主张的付款数额自相矛盾,不具有真实性。
6.其实,当今建筑市场行业垫资、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已成难于治理之顽疾,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此行业环境下,被上诉人不克扣和拖欠上诉人的工程款,上诉人就万幸了,被上诉人怎么可能会超付近40万元的工程款给上诉人?这现实吗?可能吗?合符逻辑吗?
三、正确认定本案事实,关键在于认真甄别被上诉人的举证。
7.而甄别被上诉人的举证,则应当秉承客观、理性的司法精神,充分正视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各种不规范操作、习惯做法,运用生活经验法则、交易习惯做法、常识常情常理、逻辑推理、民法原理、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分析论证,以正确区分和评价本案中被上诉人举证中提交的借条与收条的不同含义及证明对象、证明力。
8.应当注意到,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违法分包、转包、垫资等现象普遍存在,借条、借据与收条、收据的使用及含义,与一般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中借条、借据与收条、收据的含义,是有根本区别的,绝对不能相混淆。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中,发包方一般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给承包方,即使在不需要垫资的工程承包中,在未到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周期内,承包方一般只会向发包人预借部分款项,用于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资等,此时承包人出具的是借条。在达到支付工程进度款条件时,承包方向发包方出具的一般是收条、收据,给付工程款一方习惯在支付进度款时直接扣除之前预借的款项,且要求收款方出具全额收据、收条。
本案的复杂在于,被上诉人违背诚信,利用上诉人对其建设集团公司的完全信赖,故意混淆上诉人签字的借条、借据与收条、收据。
四、关于举证责任
9.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即对其与二被上诉人之间客观存在的实际施工人地位、双方之间事实上存在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案涉工程的总造价、欠款数额等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举证。应当说,经过一审法庭调查,双方的举证与质证,本案中,这几个方面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
10.被上诉人应当对其已经足额给付案涉工程款项给上诉人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或举证瑕疵,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有理有据,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求,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制裁惩戒违约失信行为!(本上诉状共陆页)
此致
xxx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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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XX市ZZ区美湖路ZZ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Z女士
地址:XX市XX区XX街
原审被告: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XXV置业顾问有限公司、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特提起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项下的装修咨询义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上诉人委托合同项下义务为提供装修咨询服务,而不是进行实际的装修施工。
其次,上诉人已经为许华提供了XX苑精装修选集。该选集根据不同户型及各个类型的潜在客户群,分别制作了不同风格及多元功能的装修方案,该选集并附有各方案项下之图纸,可以说,上诉人已经充分、有效、善意的履行了装修咨询义务。
最后,至于装修方案最终未能付诸实施,原因并不在上诉人或者同洲公司,而在许华,原因正是许华不履行认购书、拒绝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的装修咨询义务。
原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不存在单方解除的前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了错误判决。
前已述之,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及合同约定,上诉人就应该依约足额相应报酬,事实上,许华也付清了相应的装修咨询报酬。因此,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客观上不存在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前提。
反观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与许华之间就装修咨询事项的'委托关系的情况下,迳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支持了许华解除合同的诉求,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总之,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上诉人获取报酬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无需向许华退还任何款项。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 民事诉讼委托书模板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
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xx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xx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
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
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
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x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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